格力电器VS宁波奥胜:格力又胜一局 获赔4000万

   2020-05-15 12940
导读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电器)与宁波奥胜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奥胜)之间的纠纷一直备受关注。4月20日,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电器”)与宁波奥胜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奥胜”)之间的纠纷一直备受关注。
 
4月20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关于《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奥胜贸易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驳回了宁波奥胜的复议申请,维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1执异1150号执行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据悉,本案可以追溯到2017年,当时,格力电器起诉宁波奥胜(原名“宁波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与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东贸易”),称两者均侵犯了其名为“一种空调机的室内机”的实用新型专利权。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18年4月20日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宁波奥胜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格力公司涉案专利权的产品,并立即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及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宁波奥胜赔偿格力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4000万元;晶东贸易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格力公司涉案专利权的产品。
 
宁波奥胜不服上诉到广东高院,广东高院维持了第二项判决,即“宁波奥胜内赔偿格力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4000万元”,撤回了另外两项判决。
 
此后,宁波奥胜将赔偿款支付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户,但宁波奥胜又提起了执行异议。
 
广州中院经审理认为从宁波奥胜的主张来看并非是对于广州中院所作执行行为的异议,实际上是不服生效法律文书判决结果,该主张不属于执行异议案件审理范围,且宁波奥胜以涉案专利状态不稳定为由,请求中止案件执行的主张不能成立,因此驳回了宁波奥胜提出的执行异议请求。
 
宁波奥胜不服广州中院的执行裁定,向广东高院申请复议,请求依法撤销该执行裁定并裁定中止执行一审判决。宁波奥胜的复议理由有两个:一是该二审判决已经进入再审程序,且所涉及的高额判赔额极不合理,很有可能被改判;二是该专利不稳定,且格力拒绝配合执行回转。
 
格力电器针对宁波奥胜所述事实与理由一一作出了反驳,并指出宁波奥胜从2015年至今,因侵害本公司专利权共计被判赔830万元,并均已顺利执行。
 
广东高院认为,复议理由一实质是对本案的执行依据不服,该理由不属执行异议复议审查的范围。本案执行依据即生效判决未经法定程序撤销、变更或中止执行前,广州中院执行本案判决并无违法不当之处。奥盛公司以“该专利不稳定,且格力拒绝配合执行回转”为由主张停止执行本案,理由亦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广东高院作出了开篇所述的裁定。
 
近几年来,格力电器与宁波奥胜之间的纠纷颇多,除了两者之间多次发生诉讼外,去年6月,格力电器实名举报称奥克斯生产的多个型号空调产品与其宣传、标称的能效值差距较大,不仅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国家节能减排环保政策以及市场公平竞争的良性秩序也造成了巨大破坏。
 
今年4月,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布了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奥克斯空调股份有限公司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案》的处罚结果,责令其改正并处以十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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