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18】4、5、6、7、8、9、11、12、13、14、15、16、17、18、20、21、22号)显示,*ST上普为弥补2014年度利润缺口、完成利润指标,于2014年9月至11月与上海晟飞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巴斯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之间进行两笔三方贸易,虚增营业收入1783.12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34.73万元;2014年11月,公司又与上海成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中瀚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之间进行一笔三方贸易,虚增营业收入2478.63万元,虚增利润总额863.67万元。上述三笔三方贸易共导致公司2014年度虚增营业收入总计4261.75万元,虚增利润总额998.4万元,公司2014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利润总额为1354.96万元,虚增利润总额占比达73.68%。
在上述三方贸易中,贸易合同的标的货物相同,签订合同及支付款项的时间相同或相近,在流程上均由公司对外销售,最后又由公司将上述货物购回,贸易流程与资金划转形成闭环,且所涉及的货物均以虚拟库的形式出入库,不发生实物流转,属于虚假贸易。因虚增营业收入及利润事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8年3月15日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公司2017年内控审计报告被出具了否定意见。
对此,上交所表示,*ST上普虚增营业收入及利润,对公司业绩影响重大,导致年报相关财务数据严重失实。公司2014 年年报未能客观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可能对投资者决策造成重大误导,影响严重。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5条、第2.6条等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曹宏斌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总会计师陆维林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陆贤薇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主要责任人,时任总经理郑建华、时任副总经理李中耀、时任总工程师王允强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时任董事李林臻、李颖、丛惠生、江建平,时任独立董事谢仲华、刘玛琳、蔡桂保,时任监事李军、张冬莉、孙会英,均未勤勉尽责,对公司2014年年报虚增收入、利润,财务信息披露不真实负有责任。前述人员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相关规定,上交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会计师陆维林、时任董事长曹宏斌、时任董事会秘书陆贤薇、时任总经理郑建华、时任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刘玛琳予以公开谴责;对时任副总经理李中耀,时任总工程师王允强,时任董事李林臻、李颖、丛惠生、江建平,时任独立董事谢仲华、蔡桂保,时任监事李军、张冬莉、孙会英予以通报批评。